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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大量解僱?——談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法律百科

註腳

[1] 工商時報(2019),《首季大量解僱人數近3年最糟》,最後瀏覽日2019年6月26日。

[2] 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2019),《大量解僱案件數》,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11月4日。

[3] 風傳媒(2019),《華映通報大量解僱1900名員工 勞動部:應給付勞動債權》,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4日;聯合新聞網(2019),《將給付資遣費 華映:已與企業工會達成大量解僱協議》,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4日。

[4]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條:「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5]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I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II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6] 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的機構。

[7] 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2項,人數的計算上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的外國定期契約勞工。

[8]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9] 勞資會議:是指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成立,含有勞方及資方代表的組織。若希望進一步了解勞資會議的功能,請參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

[10]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
I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II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III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關於第1項大量解僱勞工通知主管機關60日的計算方式,可參考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70128385號函(2018/10/16)。

[11]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第1項:「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12]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7條第1項:「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個別勞工。」

[13]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8條第1款:「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14] 資遣費: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本文、第14條第20條的規定終止時,雇主依法應該給付勞工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費用。

[15]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16]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0條第1項:「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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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原文出處    文:黃蓮瑛、張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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