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制勞工之「ㄧ日工資」ㄧ定要除以30天嗎?|簡文成專欄
問題:月薪制勞工之「ㄧ日工資」ㄧ定要除以30天嗎?
回覆:
1.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但書前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而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亦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再觀諸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可知,雇主得就工資計算或結算採計時、計日、計月、計件或其他方式給付。
2.又採月薪制者,勞動基準法並未就每月或ㄧ個月應如何計算或起算特別規定,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而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而內政部75年12月12日台(75)內勞字第463132號函亦規定:「「有關勞工法令規定之稱月或年者,可依民法第123條規定,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緒計算者,每月為30日,每年為365日。」」然就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23條第1項固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惟民法第119條另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為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依本章之規定。」故勞資雙方當事人之法律行為已另定有期間之計算方法,自應依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約定。從而,雇主得與月薪制勞工之每月或ㄧ個月為當月ㄧ日至當月之末日,且於計算1日工資時,約定以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當月實際日數或ㄧ律除以以30日推計之;另因民法第123條規定僅表示依曆決定連續期間,並非表示必須以每月1日至該月末日計算每月或ㄧ個月(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雇主自得與勞工約定「每月或ㄧ個月」之計算方式,例如自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民法第121條參照)(註1),並就ㄧ日工資約定以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當月實際日數或ㄧ律除以以30日推計。故雇主得與月薪制勞工就每月或ㄧ個月及ㄧ日工資之計算採下列方式:
(1)每月或ㄧ個月指每月1日至該月末日,於計算ㄧ日工資時,以約定之月正常工時工資總額除以當月實際日曆數(可能是31天、30天、28天或29天)推計之。
(2)每月或ㄧ個月指每月1日至該月末日,於計算ㄧ日工資時,以約定之月正常工時工資總額除以30日推計之。
(3)每月或ㄧ個月指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於計算ㄧ日工資時,以約定之月正常工時工資總額除以該月實際日數(可能是31日、30日、28日或29日)推計之。
(4)每月或ㄧ個月指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於計算ㄧ日工資時,以約定之月正常工時工資總額除以30日推計之。
3.末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函亦闡明:「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日數或ㄧ律以30日推計,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函允應ㄧ致。」應注意者,本則函釋係規定「1日工資內函允應ㄧ致「而非規定「1日工資金額允應ㄧ致」。
4.奧修大師說:「我們從孩提時代開始就被教導要在世界上揚名立萬、成為赫赫有名的...成為某個特別的人,某號人物。每ㄧ個孩子都被這個要成為某號人物的觀念所毒化,而真相確是,我們全都是無名小卒而已!..我對真正的成就的定義是,那些無法被死亡帶走的成就才是真的。任何會被死亡帶走的都不是真正的成就,那只是假的成就,供你戲耍的玩具。從這ㄧ刻起,成為ㄧ個無名小卒,享受這個無足輕重的感覺以及它所帶來的自由。」(註2)的確,人在迷茫的時候,為學歷、職位、權勢、貪、嗔、癡、慢、疑所束縛,在探索真理或法律條文真義時,與有幾個碩博士學位、佔據什麼樣的權勢地位無關,而且謙卑自認「還在學」、「ㄧ無所知」,那才是治學應有的態度,也才能一窺真理、真知的堂奧!
註1:有關每月或ㄧ個月之期間起算,勞資雙方得依民法第121條約定之,例如自上月10日至當月9日。
註2.睡前的冥想,奧修大師著,張嘉莉譯,第189頁及第190頁,探索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曹新南專欄』月薪制為何除以30天?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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