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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否繼續為該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簡文成專欄

勞工於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否繼續為該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於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否繼續為該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回覆:

媒體報導謠傳勞工於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得不為該勞工繼續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惟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6條規定:「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

 

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而勞工於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其與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關係尚存續,並未終止。

 

再觀諸同條例第20條規定:「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是勞工於職災醫療不能工作而申請公傷病假期間,其與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關係既屬繼續而非終止,亦非處於留職停薪或停職停薪等暫時中止契約之暫停提繳期間,雇主自應按月繼續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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