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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確診案例增加,勞動局呼籲雇主依法給假並關注疫情|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三)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可依衛生單位之公文為憑):因此隔離非可歸責於勞雇一方,故可參照天然災害時,勞工出勤相關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勞工薪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
(四)有法令依據應給予公假者:如有衛生單位指定民眾應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俾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維護公眾健康,屬維護公益之範疇,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雇主應予公假。
勞動局提醒,雇主未依法給予公假或未併照給工資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勞工如有權益受損情事,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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