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相關法令必知|律師真心話
#防役人人有責~大家一起防起來
近期,武漢肺炎似乎有漸漸擴散的趨勢,提醒大家外出務必帶口罩以防萬一
在這段期間務必要與政府法令配合,避免受罰。
→若出現相關症狀,請打政府的「1922防疫專線」通報,讓政府幫助您
關於傳染病的相關的法律規範整理如下:
V身邊有親友疑似得新型冠狀病毒需主動自動通報, 隱匿最高罰15萬
V出入境需配合主管機關規定,隱匿症狀就觸法,最高罰15萬
V自知患疾病依然趴趴走,導致傳染他人者,最高罰50萬
V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最高罰300萬
(1)身邊有親友疑似得新型冠狀病毒需主動通報
→就算不是自己生病,身邊有親友的疑似症狀要在24小時內主動通報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依同法第69條,若知情不報,將依法處以最高15萬,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2)不配合檢查和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可能成立
→出入境皆需配合主管機關的規定,有症狀卻不如實填寫就會觸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依同法第69條,入境旅客應誠實配合檢疫單位與繳交相關資料,並配合檢疫,若有填寫不實或其他拒絕、規避、妨礙等,將依法處以最高15萬,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