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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相關法令必知|律師真心話
(3)知道自己生病還到處趴趴走,導致他人感染,可能成立
→若明知而不戴口罩、到處出遊等,導致他人感染就會觸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要注意,因為條文寫「明知」解釋上是指直接故意,也就是要對於自己的行為符合上面犯罪的要件,要有高度的認知,和希望犯罪發生的意欲,所以很難成立。不過考量現在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各級政府單位的宣傳,也許成立上會容易一點(?)。
(4)散播不實謠言,可能成立
→未經證實的訊息,切勿到處傳播,不然原以為好意提醒反觸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刑法第 192 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SARS期間,和平醫院有主治醫師、物理治療師等5個人違反臺北市政府與行政院衛生署等單位達成封院共識,而被檢察官起訴本罪。但最後是判無罪,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封院的命令是行政處分,而非法規命令(這有些複雜,而且也蠻有爭議的,有空再講),所以不成立本條犯罪。(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如果要請防疫假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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