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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從法院實務看錄取通知撤回(取消內定)爭議|沈以軒專欄

四、雇主撤回錄取通知之法律風險

承前,雇主若於該員報到前,又臨時有其他屬意人選,自不得執此任意取消該員之錄取通知,蓋公司與該員之勞動契約已然成立,故該員之工作權已受勞動基準法之保護,除雇主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12條之事由外,皆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惟勞工於報到前既然尚未提供勞務,顯難產生第11條第5款不適任或第12條嚴重違規之各款事由,是以除非公司於送出錄取通知後,營運上發生重大事故而有勞基法第11條前4款之經濟性原因外,恐怕都難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此時公司若仍拒絕該勞工提供勞務或主張勞動契約從未成立,勞方可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係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得請求拒絕期間之全額工資(民法487條參照),易言之,雇主很可能將面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民事訴訟,尤其今(109)年勞動事件法已施行,勞工甚能追加提出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企業不可不慎。

 

五、宇恒叮嚀

優秀人才係企業經營發展之基礎,企業徵才時無不希望能夠盡覽天下英才,故對於優秀人才往往會傾向儘速提供聘任通知,但此舉也很可能導致企業用人受限,為避免此狀況產生,依照民法第166條規定意旨:「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建議公司得於面試或發送錄取通知時,明確約定契約成立生效要件,如:須完成錄取報到程序(回傳同意到任書面、檢附必要證明文件、簽署公司規範書面契約等條件),且在完成上開錄取報到程序前,公司得視實際需求,保留取消之權利等語,俾使雇主在符合特定事由發生時,尚有一定程度錄取通知取消權利。但還是強烈提醒,錄取通知撤回動作乃極度例外情狀,萬不得已切勿行使,更應好好與錄取者協商溝通,共同達成取消撤回合意,方屬正道。

 

本文同步刊登於宇恒勞資錦囊部落格:http://bit.ly/37owQS2
 

【宇恒週報】從法院實務看錄取通知撤回(取消內定)爭議|沈以軒專欄-HR 

各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勞健保暨勞退提繳整理表格

勞工曠工,雇主該怎麼處理?如造成公司損失,勞工須負賠償責任嗎?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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