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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肺炎肆虐 雇主放「無薪假」應注意事項|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新型冠肺炎肆虐 雇主放「無薪假」應注意事項|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HR

因應新型冠肺炎(簡稱:新冠肺炎(COVID-19)或俗稱武漢肺炎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產業若因新型冠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應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民間一般俗稱「無薪假」)。

 

 

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強調無薪假絕非雇主想放就放,程序上有其要件,說明如下:

 

一、不得已而為之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宜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福利、分紅等措施;若事業單位仍不得不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時方可進行其他發定步驟。

 

二、不得由單方片面為之及應書面訂定

勞動部訂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註1],根據此協議書,雙方必須簽訂實施無薪假時間,以及約定每日工時。如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勞工如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之「無薪休假」,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再者,由於工時工資屬於勞動契約約定,若要實施「無薪假」進行變更,必須以「書面」為要件,倘若勞工保持沈默,未表示異議,不能以此就確認勞工同意,按單純沉默不代表同意,不得僅以放假或領薪即認定有默示同意 [註2]。最後若有爭議,雇主要負舉證責任,若雇主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就無法認定此事經勞工同意,雇主仍要依原約定給工資。

 

三、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
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係屬無效之變更 [註3],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台幣(以下同)23,800元(自109年1月1日起)。
(三)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四)應通報地方政府:雇主不能片面決定,必須將勞資會議,且須將個別勞工同意。確定實施「無薪假」時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註4],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勞工局)。其通報無薪休假程概略序如下: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一式3份,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1份連同「通報函」及「減少工時通報表」通報當地政府勞工主管單位。特別提醒,事業單位通報時,應詳細說明受景氣因素影響,致須實施無薪休假之原因,並檢具相關證明(如前1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近1年度401營業稅申報書)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得視情況派員實施訪視,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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