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528
置頂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了什麼?|一起讀判決

109年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隨即經總統簽署公布,以下我們來介紹這部剛通過的特別條例,一共有19個條文。這部法律針對的對象是「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也就是俗稱的武漢肺炎。

一、位階是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部特別條例,名為「條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在法規的位階中,屬於法律。

二、有期限的法律

特別條例的施行期間從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本文前段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110年6月30日期滿後,這部為了武漢肺炎的特別條例,除非依照特別條例第19條第2項,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不然效期只到明年的6月30日。

92年,當SARS肆虐的時候,當時也制定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施行日期從92年3月1日到93年12月31日,幸好SARS疫情很快受到控制,該暫行條例也在93年12月31日當然廢止。

三、特別的刑罰規定

特別條例從12條到第14條,針對防疫期間的不當行為,特別規定刑罰,看起來和現有規定相仿,但其實要件跟刑責,並不相同。

(一)哄抬防疫物資之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不應市銷售

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條文規範的是囤積、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看來跟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似曾相似,但其實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以下是三個規定間的比較。特別條例規範的物資,只要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即可,比起現有規定,都來得有彈性,而且也處罰了未遂犯。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了什麼?|一起讀判決-HR

(二)不遵行指示,而有傳染之虞

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原本,傳染病防治法第62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武漢肺炎經衛生福利部指定為第五類傳染病,但傳染病防治法中的主觀要件設定為「明知」,必須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的「直接故意」,不包括「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

因此,除非是確診,否則很難說已經「明知」罹患。此外,在所生危害方面,也要「致傳染於人」才會構成。可想而知,犯罪嫌疑人的抗辯會是,檢察官要先證明我有傳染到什麼人。搞不好還要做病毒株的基因比對,增添許多舉證上的困難。

特別條例並沒有「明知」這個嚴格的主觀要件,而是以「罹患或疑似罹患」作為構成要件。而且,傳染病防治法中的「致傳染於人」也變成「有傳染於他人之虞」。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了什麼?|一起讀判決-HR

(三)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資訊

特殊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下罰金。」

同樣的,我們可以拿來和傳染病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比較一下,刑度最高可以罰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罰金,可以說是現行關於傳遞假消息相關規範中,最重的處罰規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了什麼?|一起讀判決-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