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了什麼?|一起讀判決
四、 特別的行政罰規定
(一)違反隔離、檢疫措施
- 隔離: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原本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僅有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特別條例提高到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 檢疫: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雇主的不當行為
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如果任職機關違反上開規定,不管是不給假或扣薪、解僱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可以裁罰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徵用或調用處分、指揮官的應變處置
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特別條例之徵用或調用,可以裁罰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違背指揮官的必要應別處置或措施,同樣可以裁罰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補助、津貼、補償、獎勵、救助、稅法扣除額
除了上述處罰規定外,特別條例有很大一塊在處理防治疫情過程中,相關的補助、津貼、補償、獎勵、救助、稅法扣除額等,這部分的許多地方,都還有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子法,簡要的來說:
- 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
- 執行防治工作有績效,應予獎勵(特別條例第2條第2項)。
- 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檢疫,未違反相關規定,得在結束之日起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但不能和有支領的薪資、其他依法令規定性質相同補助重複領取(特別條例第3條第1、2項)。
- 接受隔離、檢疫貨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任職單位應給予隔離假,不得強迫以其他假別處理,也不能為其他不利處分(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任職單位在隔離假、指揮官應變處理指示得請假期間內給付的薪資,可以用薪資百分之兩百來作為年度所得稅扣除額(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
- 因隔離、檢疫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特別條例第3條第5項)。
- 為生產防疫物資必要時,可以徵用或調用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補償(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並排除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相關限制(特別條例第6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因疫情發生營運困難事業及從業人員,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 。醫療機構配合停診,予以適當補償(特別條例第9條第2項)。
- 廣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可以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特別條例第10條)。
- 經費上限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不受預算法相關法律限制(特別條例第11條第1項)。
六、必要處置
(一)指揮官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這個條文賦予指揮官特殊權限來必要的應變,但其範圍到什麼程度、指揮官如何運用,還有待將來觀察。
(二)可公布違反隔離、檢疫及確診病患個資
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第2項規定:「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保護個人資料的普通法,但當別的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這裡就是個資法的特別規定。指揮官可以針對違反隔離、檢疫命令、確診病人,錄影、攝影或公布個資等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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