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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投票日遇工作日者,有投票權勞工ㄧ定是放假ㄧ日嗎?|簡文成專欄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投票日遇工作日者,有投票權勞工ㄧ定是放假ㄧ日嗎?|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投票日遇工作日者,有投票權勞工ㄧ定是放假ㄧ日嗎?-回應謝清風(2)


回覆:
1.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另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略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ㄧ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ㄧ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給薪。...」而勞動部104年12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824號函明確指出,前述投票日等放假日,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原應出勤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故投票日之當日(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如為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者,該日原毋須出勤,本得自行前往投票,雇主不須另給「選舉罷免投票及公民投票」之休假,當日為例假者仍為例假,當日為休息日者仍為休息日,均不因遇投票日而改變該日之性質。


2.其次,如前揭令釋所指,投票日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是勞資雙方如約定ㄧ日為「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且投票日該日適為勞工之工作日者,雇主即應給予勞工放假ㄧ日(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惟勞資雙方約定之ㄧ日為中午12時至翌日中午12時者,而星期五中午12時至星期六中午12時為工作日,星期六中午12時至星期日中午12時為例假或休息日者,雇主應免除勞工星期六午前零時至中午12時之勞務,該段時間是勞動部指定之休假,僅放假半日並非ㄧ日,或者勞資雙方約定之一日定義如為前ㄧ日上午11時至翌日上午11時者,同前舉案例,雇主應免除勞工星期六午前零時至上午11時之勞務,使勞工放假11小時,相當於放假11/24日,其餘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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