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611
置頂

試用期的勞工不可不知道的事情|漾騰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的勞工不可不知道的事情|漾騰律師事務所-HR

 

相信很多勞工在剛進到公司時,會有所謂的試用期條款,也就是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公司審核,公司就會將你解雇。

嚴律師今天就在這邊解析試用期的勞工該怎樣做才能撐過試用期!


根據我國勞基法規定,雇傭契約分為定期契約以及不定期契約,簡單說前者就是約聘制(定期簽訂契約),後者就是所謂的正職。

定期契約就是勞資雙方同意在一段時間內,勞工為雇主工作直到合約終止;而不定期契約就是雇主沒有訂立聘雇期間,除非符合勞基法第11條(公司營運困難、勞工不適任等)或12條(勞工欺騙雇主或違反勞動契約),否則雇主是不能任意終止契約。


看到這邊可以知道為什麼很多公司都會用「約聘」聘用勞工了吧!相較於美國企業,可以無條件解雇員工,我國勞基法在這方面其實非常保護不定期勞工的工作權益,雇主必須在符合上述法條的情況下才能解聘員工,而這在學術上就被稱為【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如果勞工有不適任工作的情況,雇主必須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除非勞工有持續無法改善的情形,雇主才能依據第11、12條解聘員工。換句話說,員工不適任,解聘是最後手段,在這之前必須給予員工改過自新的機會。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