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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勞工不可不知道的事情|漾騰律師事務所
問題來了,查遍勞基法相關條文,完全沒有試用期的規定,那試用期的勞工有沒有【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適用呢?
答案是,法院在這方面有3種見解:
(1)第一種就是「完全」不適用【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工如果在試用期未通過,雇主可以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而不需要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的情形
(2)第二種,試用期勞工雖有【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適用,但是該原則必須限縮,因為雇主不可能僅靠筆試或面試就知道員工的工作能力,所以試用期的勞工在試用期間必須盡力證明自己符合該項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3)第三種,試用期的勞工跟通過試用期的正職勞工權利一模一樣,完全適用【最後手段性原則】,所以雇主必須有勞基法第11、12條的情形才能解雇勞工!
那這不就是在賭運氣嗎?如果遇到採第3種見解的法官對勞工最有利,第1種就只能回家抱著棉被痛哭。
但在這邊要告訴大家的是目前法院「大多數」採取第2種見解,也就是放寬【最後手段性原則】,僅有少數法官採取第1和第3種看法。所以在這邊建議勞工在試用期還是要乖乖遵守公司規定,盡量不要出錯,努力撐過試用期,這樣雇主就不能輕易地將你解雇!
試用期做滿 30 天才能離職?常見的工作陷阱別再被騙啦!
錄取後有試用期的約定,在試用期期間或試用期期滿時遭公司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雇,合法嗎?
本文由 漾騰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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