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班制事業單位如何排班|小賀老師
四、每一位員工例假/休息日週期應依前述二、及三、安排,不同的員工可以有不同的例假/休息日週期。
舉109年4月份作例子:
L公司是一間咖啡門市,無公休日,未申請適用4周變形工時,每周周期為"周一起至周日止",經協商後A員工4月份班表如附圖,班表排定流程如下:
1.確定排定天數是否足夠?
109年4月份人事行政局行事曆有4個周日、4個周六、以及2個國定假日,因此班表應有例假4天、休息日4天、國定假日2天,共排休10天。
2.班表應明確標示休假該日之性質
例如班表標註例假為"例"、標註休息日為"息"、標註國定假日為"國"。
3.確定2個例假間隔最多6天,萬一間隔7天以上,期間應有1天休息日阻斷
例如附圖4/7~4/17兩例假間隔9天,中間有4/14休息日阻斷。
這邊要特別說明兩點,
(1)兩例假間隔≧7天時,只能以「休息日」阻斷,不能以國定假日或特休阻斷。
例如附圖4/7~4/17兩例間隔原排定4/14休息日,若4/14員工出勤,兩例間隔將≧7天(俗稱違反7休1);
ㄟ不是,4/12&4/13還有休兩天,並沒有連上7天啊!
可是瑞凡,4/12&4/13是挪移後的國定假日,國定假日代表員工免除當日出勤義務,但安排例假/休息日週期時並不能以國定假日充當例假或休息日,因此只要4/7~4/17兩例間隔無休息日阻斷,就算排滿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仍然違反7休1喔!
(2)依勞基法§36Ⅰ,每周(A公司是周一起周日止)應有1例假及1休息日,當周如僅有1例假無休息日,會產生"休息日加班"的問題;不過可以以勞基法32-1條依勞工意願選擇"加班事後補休"辦理,只是排班時要特別注意:依法是加班"後"始能補休,不能預休,因此可以這周無休息日下周2休息日,不能這周2休息日下周無休息日。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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