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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否自勞工薪資扣繳福利金?∣ 林婕兒專欄

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否自勞工薪資扣繳福利金?∣ 林婕兒專欄-HR 

 
【案例解析】
(一) 公司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條件為何?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二) 職工福利金如何提撥?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5。此薪津係指勞工薪水的全薪,非扣除勞保、健保後的薪資。

 

(三)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公司可否員工薪資扣繳福利金?
如公司非屬上述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組織,故不適用職工福利金相關法令之規定,公司自員工薪資扣繳福利金,應回歸勞動基準法規定:
1. 取得勞工同意:如經勞工同意自工資中約定扣取一定金額之職工福利金,因本於契約自由合意原則約定之,扣取福利金並無不法,惟其變更亦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該契約亦不得違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勞資雙方應依勞動契約內容履行,如有違反契約時應回到各該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2. 未取得勞工同意:工資係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之主要目的,而為勞動契約之核心,故工資之變動即屬勞動契約之變更,不得未經勞工同意單方面由雇主扣減工資,否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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