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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減損的損賠,是否要比較事故前後薪資收入有無減少來判斷呢?|蔡尚宏專欄
勞動力減損的損害賠償請求,是民事上常見的侵權行為損賠類型。日常生活常見的爭議類型,例如因為發生車禍而有失能的情況,受害者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等規定,向肇事者請求勞動力減損的損害賠償。
但是勞動力減損的損賠,是只要發生失能的事實就足夠了?還是要比較事故前後薪資收入有無減少而綜合判斷呢?
例如某甲原月薪3萬元,因車禍受有嗅覺完全喪失的失能,向肇事者或雇主請求勞動力減損的損賠,如果事故之後某甲的月薪增加,這時候還能請求勞動力減損的損賠嗎?
法院認為,勞保的失能在勞動力減損比例的認定上,「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性向、年齡、教育等因素加以適當調整,…(被害人) 薪資不降反升,參諸原審另案關於嗅覺完全喪失之勞動能力比率,請求就被上訴人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鑑定等語,參酌被上訴人所提員工職務證明書、被上訴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等件,似非全然無據。此既攸關上訴人應賠付被上訴人之金額若干,原審未遑詳為審酌,竟將之棄置,據此所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屬可議。」
因此,勞動力減損的損賠,依據晚近最高法院的見解,應考慮事故前後的月薪是否因而減少而綜合判斷,從而才能認定實際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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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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