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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仍應有獎懲規定但不得以解雇/扣薪為懲處|小賀老師

工作規則仍應有獎懲規定但不得以解雇/扣薪為懲處|小賀老師-HR

 

勞動部於5月份公布最新版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修正以下兩部分:


一、在本文有修改3個地方:
1.(自請退休)如欲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用"退休金",須"先送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2.退休金一章之"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改為"身心障礙";
3.職災補償一章之"殘廢"改為"失能。"
請各位記得工作規則用詞要改為"身心障礙"及"失能",以避免涉及歧視之用語。

 

二、另外在考勤、請假、獎懲、升遷之審核注意事項,此次特別加註「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然後就引起大家熱烈討論,難道以後都不能有獎懲(尤其是懲戒)條款了嗎?

不是的。

1.(1)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應就特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同條第6款「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也是應記載事項之一;(2)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第43條(獎懲及升遷)附註:公司得自訂獎懲及升遷規定,其中懲戒規定應具體明確且應符合懲戒相當原則、公平原則,不得有權利濫用。
因此,工作規則可以訂定獎懲規定,也應該要訂定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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