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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仍應有獎懲規定但不得以解雇/扣薪為懲處|小賀老師

工作規則仍應有獎懲規定但不得以解雇/扣薪為懲處|小賀老師-HR

 

勞動部於5月份公布最新版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修正以下兩部分:


一、在本文有修改3個地方:
1.(自請退休)如欲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用"退休金",須"先送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2.退休金一章之"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改為"身心障礙";
3.職災補償一章之"殘廢"改為"失能。"
請各位記得工作規則用詞要改為"身心障礙"及"失能",以避免涉及歧視之用語。

 

二、另外在考勤、請假、獎懲、升遷之審核注意事項,此次特別加註「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然後就引起大家熱烈討論,難道以後都不能有獎懲(尤其是懲戒)條款了嗎?

不是的。

1.(1)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應就特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同條第6款「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也是應記載事項之一;(2)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第43條(獎懲及升遷)附註:公司得自訂獎懲及升遷規定,其中懲戒規定應具體明確且應符合懲戒相當原則、公平原則,不得有權利濫用。
因此,工作規則可以訂定獎懲規定,也應該要訂定獎懲規定。

 

2.上述提到扣薪應是扣罰"工資",因此上述「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指的是懲罰內容不得有扣罰"工資"之情形,
常見錯誤的懲戒條款,例如曠職1天扣2天工資,扣了就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
因此,工作規則不該出現因懲戒而扣薪(工資)的條款。
但曠職1天可否記警告2支?只要符合懲戒相當原則與公平原則,並無不可。
(曠職1天逕記大過1支,恐怕就不符合相當原則)

 

3.那麼,懲戒內容能不能扣罰與工作無直接關係之"非屬工資科目"?
例如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換言之,針對全年工作"有過失"之勞工少發/不發給獎金或紅利,於法並無不可,只是在相關條款設計上,應符合懲戒之相當原則與公平原則。

 

4.舉個例子:
公司於工作規則中制定獎懲規定,並明定員工應獎勵及應懲戒事項,
有應獎勵事項時記嘉獎(+1點)/小功(+3點)/大功(+9點),
有應懲戒事項時則記警告(-1點)/小過(-3點)/大過(-9點);
年度結算一次,結算為正點可兌換榮譽假或加發獎金,結算為負點可選擇勞動服務(例如額外擔任值日生)或減發非屬工資之獎金(三節/年終等)。

 

工作規則仍應有獎懲規定但不得以解雇/扣薪為懲處|小賀老師-HR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09年5月版本
 

 

工作規則仍應有獎懲規定但不得以解雇/扣薪為懲處|小賀老師-HR相關新聞:

勞動部強調:工作規則不可訂懲罰、賠償性罰款​

 

 工作規則仍應有獎懲規定但不得以解雇/扣薪為懲處|小賀老師-HR

雇主得否以罰扣薪資方式,作為獎懲管理之手段?

面對無預警的裁員、資遣,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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