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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勞保死亡給付,行不行?-拋棄繼承效力v勞保死亡給付請領|法律新幹線
「小明生前好賭成性,積欠銀行不少卡債。後來小明過世,太太和子女因為擔心會被小明留下的未清償債波及,所以馬上向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後來想起,小明有保勞保,太太和子女還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小明的勞保死亡給付嗎?」
依勞保條例可請領的死亡給付內容、請求權人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共有兩筆費用可以請領:一是可由實際支付殯葬費用之人請領的喪葬津貼,;另一為遺屬給付,又可分為可請求勞保局按月發放的遺屬年金,或是一次請領完畢的遺屬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3-2條參照)。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關於喪葬津貼是由實際支付殯葬費用之人請領。而遺屬給付的則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及順序,依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若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勞工保險條例第63、65條參照)。
勞保條例的死亡給付,並非遺產
喪葬津貼和遺屬給付的設置目的,並不相同。前者是為了辦理死者後事;後者則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所設。但不論設置的目的為何,前述兩種給付,均非被保險人的遺產。
因此,遺屬若於被保險人死亡後,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時,並不需要將勞保死亡給付列入遺產範圍,同時也不影響拋棄繼承聲請人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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