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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勞保死亡給付,行不行?-拋棄繼承效力v勞保死亡給付請領|法律新幹線
請領後的給付,如何避免遭強制執行
「支付喪葬費用之人,或是有權請領遺屬給付的家屬,有其他債權人,如何避免請領的費用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呢?」
雖然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明定了關於「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要請大家注意的是,該條文僅有針對「請求的權利」表示債權人不得扣押。一旦請領的金額存入受益人的帳戶後,還是有遭強制執行的可能。
因此,受益人的帳戶,若有遭強制執行之虞,可於申請給付時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選擇一次領遺屬津貼之受益人,經勞保局審核後將以開立現金支票的方式發給給付,受益人可持支票及身分證件親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現金;選擇按月領遺屬年金之受益人,則可持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開立勞保年金專戶,則可避免專戶內的存款遭強制執行。但要特別說明的是,該專戶同時也無法存入年金以外的款項,所以受益人無法使用該專戶隱匿其他存款。
所以囉,如果小明的繼承人肯定小明過世後留下的都是債務時,其實可以安心的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至於繼承人或實際支付喪葬費用之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可請領的喪葬津貼和死亡給付,一樣都還是可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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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文由 法律新幹線 授權轉載
作者/賴佩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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