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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懷孕,能不能作為解僱的理由呢?|法律新幹線
原告主張經法院判決勝訴的部分,包括:
依據僱傭契約,請求薪資;
依據勞基法第50條之規定,請求產假薪資;
依據性別平等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第19條之2、第38條第1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依律師執業上的經驗,類似的個案絕對不在少數,只是許多民眾想到訴訟便覺得費時費力,難免會望之怯步,但往往同時也導致姑息養奸,製造出了更多慣老闆。
希望藉此案例,讓勞工能了解自己在遭遇類似情形時,大概有哪些權利可資主張,以利評估是否應對(前)雇主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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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解雇
本圖文由 法律新幹線 授權轉載
作者/鍾亞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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