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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第1問|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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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勞工委會台81年1月6日勞動2字第33866號函釋:「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有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與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 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要旨:
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 延時工資疑義

 

2. 如教育訓練係員工自願參加者,依勞動部 80年6月8日台勞動2字第14217號函釋:「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要旨:
第一則 正常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教育訓練如係自願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第二則 雇主選派勞工參加在職訓練疑義
第三則 勞工參加正常工作時間外所辦理之訓練或集會是否屬工作時間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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