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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第1問|360d才庫事業群
3. 依81年 8月18日(81)台勞動二字第 25381 號 函釋之全文內容:
查「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勞工每七日之休息日數較一日為多時,其超過一日之部分,是否為例假,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其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庸計入工作時間。
要旨:
第一則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較一日為多時之處理
第二則 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小提醒:
認定重點在於是否強制參加及非強制參加下是否會有不利待遇或對勞工工作進行產生防礙之情形
老闆,我要加班費,不要補休!
資料來源: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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