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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第2問|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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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曉,因業務繁忙時常需要申請加班,因此累積了不少加班時數。平常會把加班時數換成自己的需求為主(補休、加班費)。離職當天發現累積的加班時數還未用完,已經無法對換成補休的情況,該怎麼去換算成薪資比例?是以加班費的比例去換算? 還是以原上班時數去換算薪資?

 

解答:

離職時需結算剩餘未休之補休時數,剩餘之時數則需以原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依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加班之標準計算加班費發放。

 

法規補充:

1.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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