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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第2問|360d才庫事業群
2.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3.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2-2 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特休假)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HR解惑小教室-第1問
資料來源: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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