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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不合理調職,勞工只能接受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2.惠惠原先調任職能治療室助理時,已經明確告知院方懷孕及身體因素不適任護理師一職,而院方明知此情,卻將惠惠調回護理師,對於惠惠的日常生活有重大不利益,院方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3.綜上,惠惠可在知悉之日起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於30日內不經預告向院方終止勞動契約。
關於調職,並不是「只能聽老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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