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業人資忙什麼?】Chapter 5|資方vs勞方|HR到底站在哪一方?
本文由 溫蒂小姐。Miss Wendy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溫蒂在求職階段面試別家公司時,曾被問到:「妳覺得HR是資方還是勞方?」
溫蒂在Chapter 1說過,HR屬於公司的幕僚單位,即協助使員工發揮最佳表現以提升公司競爭力,並將公司利益最大化。因此HR常常背負「幫公司省錢」的罵名,老實說不無道理。
當然現在越來越多企業開始注重股東利益之外的事情,例如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其中包含了環境永續、社區關懷和員工關係等面向。因此「勞資關係」也成為公司很重要的課題,而HR就要負責幫公司強化員工關係,用來提升員工向心力和公司形象。
HR in a Unionized Organization -企業工會與人資
溫蒂在美國念書的時候,在勞資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這門課學了工會(Union)的運作與協商的流程。在勞資協商中,HR成為資方的代表與工會代表談判,我們在課堂中也分為兩方來演練整個談判過程,最終達成勞資協定(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CBA)。
HR的任務是除了要維護公司利益之外,還必須維護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關係,才能達成雙方都滿意的條件。HR事後也務必依照CBA的內容來執行,常見的例如調薪幅度、資遣條件、工時定義、績效評核流程、假期規定、申訴流程等。
根據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的規定,主管(Supevisor)被視為管理階層,不能加入工會。台灣的《工會法》也規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負責和工會代表協商的HR主管當然也是被排除在工會之外。
講到這裡,應該舉手選我正答!HR應該就是完全的資方啊!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的工會成員(union membership)比例每年下降-2019年工會成員占總勞工比例來到歷史新低的10.3%。
原因之一是美國企業強制防堵工會的組成,即使這樣做明顯違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但是罰款對這些企業來說根本微不足道。
還有一說是認為人力資源管理意識的興起、工作環境的改善、勞資關係平衡的情況下,成立工會或加入工會的必要性也就因此降低。
然而在2019年也發生了美國近年規模最大的罷工活動,多達47,000位General Motors員工罷工長達6週,最終達成協議。工會的實質效益和聲量提升,美國民眾對工會的支持率也逐年增高。
HR in a Non-Unionized Organization
在沒有工會的企業中,如台灣絕大多數的公司,缺少了為員工爭取權益的角色,HR就成了公司與員工之間重要的橋梁。
但是HR同時也是公司的員工啊,所有關於員工的相關政策,HR也無一倖免。所以溫蒂在公司時一直不覺得我是站在員工的對立面,也或許是覺得員工對比公司有種「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感覺,就想站在弱勢的那一方。
而在公司利益和員工福利之間該怎麼拿捏,就變成HR最棘手的功課。溫蒂就分享三個小故事,讓大家了解HR的現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