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64
置頂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或將所屬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除有行政裁罰外,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致論者有謂勞工所受勞保保險給付損失,係由投保單位即公司負損失賠償責任,與公司負責人無涉。


2.惟我國民法就法人之本質係採法人實在說,賦予人格於法人,使其能擔當社會作用,而有社會價值,惟法人無行為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50號判決參照)。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事業單位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時,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投保單位為所屬勞工申報勞保或其投保薪資時,均應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故投保單位為其所屬勞工加保勞保或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乃其負責人職務。

 

3.又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再者,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明文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此外,所謂執行職務應包括外觀上足認為法人之職務行為,或與職務行為在社會觀念上有適當牽連關係之行為在內,且不以因積極執行職務行為而生之損害為限,如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64年台上字第2236號判例參照)。其次,對於勞工所受勞保給付之損害,有認為是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227條參照),亦有認是侵權行為所致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參照)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參照)。


4.從前述說明可知,當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勞保給付之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3號判決:「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00係被告潔0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員工參加勞工保險業務之執行,此有被告潔0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復為被告潔0公司及丁00所不爭執。被告丁00於蔡0政到職之當日,未依前揭規定為蔡0政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無法請領勞保遺屬津貼,受有損害,被告丁00與被告潔0公司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丁00與被告潔0公司連帶賠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可參。(註1)


註1.持相同見解尚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50號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98年度勞訴字第69號判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2號判決、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7號判決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5號判決。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

雇主與勞工合意高薪低報投保勞保,可主張過失相抵嗎?

勞工如果於職災醫療期間退保,勞保沒有了該怎麼辦?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 精選HR職缺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人事助理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

公司未為屬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簡文成專欄-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