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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關派遣勞工應如何給薪?∣ 林婕兒專欄

公家機關派遣勞工應如何給薪?∣ 林婕兒專欄-HR

 

問:公家機關派遣勞工應如何給薪?

筱帆找到一個公部門委外的工作,不過他對於他的勞動條件感到疑惑:

  1. 筱帆的薪資是2萬5,但公部門契約標價清單為3萬,是否應主張3萬為薪資?
  2. 公司核發的薪資為底薪加津貼,津貼被列入投保級距造成勞保自付額提高是正常的嗎?
  3. 如原本公司為一年一約,但在第2年起並沒有主動續約,是否一樣為一年一約?
  4. 工作內容與公部門標案內容無關是否可行?

 

【案例解析】

  1. 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要派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勞動契約),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
  2.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不以要派契約為基準,應回歸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約定,如津貼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規定之經常性給與,即屬於工資一部份,並應納入投保薪資之計算。另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且不因要派契約之終止而中斷。有關派遣勞工工作內容與標案內容無關是否有違反要派契約部份,由要派單位個案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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