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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關派遣勞工應如何給薪?∣ 林婕兒專欄

公家機關派遣勞工應如何給薪?∣ 林婕兒專欄-HR

 

問:公家機關派遣勞工應如何給薪?

筱帆找到一個公部門委外的工作,不過他對於他的勞動條件感到疑惑:

  1. 筱帆的薪資是2萬5,但公部門契約標價清單為3萬,是否應主張3萬為薪資?
  2. 公司核發的薪資為底薪加津貼,津貼被列入投保級距造成勞保自付額提高是正常的嗎?
  3. 如原本公司為一年一約,但在第2年起並沒有主動續約,是否一樣為一年一約?
  4. 工作內容與公部門標案內容無關是否可行?

 

【案例解析】

  1. 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要派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勞動契約),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
  2.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不以要派契約為基準,應回歸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約定,如津貼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規定之經常性給與,即屬於工資一部份,並應納入投保薪資之計算。另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且不因要派契約之終止而中斷。有關派遣勞工工作內容與標案內容無關是否有違反要派契約部份,由要派單位個案認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公家機關派遣勞工應如何給薪?∣ 林婕兒專欄-HR

派遣制度 納入勞基法後,遭受「轉掛」之派遣勞工之權益維護

派遣勞工特休怎麼算?


文/林婕兒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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