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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約自由原則,在適用勞基法的前提下,雇主可否約定有別於勞基法的終止事由呢?|蔡尚宏專欄
#最高法院109台上6
司法實務認為:勞動基準法為民法有關僱傭關係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且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契約,如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或禁止規定,原則上應為無效。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明定雇主非有該條所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此為禁止規定,非可由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其適用。
因此,勞雇雙方法律關係如有勞基法的適用,因為勞動契約是僱傭契約的社會化,所以無法任由雇主約定有別於勞基法,而且又不利於勞方的終止契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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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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