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一分鐘就扣全勤獎金,合法嗎?|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全勤獎金屬於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7年07月15日(77)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三、『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應併入計算。」
👉基此,全勤獎金係按「#個人出勤狀況」進行發給,而不會受他人勞務狀況而影響,且出勤狀況係勞工提供的勞務狀況,故該給付當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故完全符合工資之定義。
以下補充法院見解乙則: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鏈結:https://bit.ly/2Ay3Cpf ):「查被上訴人之員工每月上班全勤,即發給全勤獎金,業據被上訴人陳明在卷。全勤獎金係勞工每月全勤工作提供勞務,被上訴人對該勞工所給與之對價,縱係獎勵性質,仍無礙其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應列入工資。」
補充,倘若公司係採團隊出勤獎金,則該筆給付即非屬於個別勞工之勞務對價,蓋該筆獎金並 #非由一己之力可獲得,因此尚非屬於「對價」關係,故團隊獎金即不屬於工資。
🔷遲到一分鐘就扣全勤獎金,合法嗎?
工資既屬勞務之對價,勞工既未提供勞務,雇主 #扣減該未提供勞務期間之工資,自屬適法;惟仍不得因勞工遲到早退,扣除高於其未出勤期間之工資,以免違反《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之規範。
然而,所謂對價關係並非僅限以時間為限制,而得由雙方應外來約定(如:業績),按勞基法法第21條規範,工資係由勞資雙方所議定,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其約定之內容除了給付數額,🔺亦包含了計算(對價)之方式,因此全勤獎金即係以「全月未遲到早退」作為給付出條件。
🔷不發給全勤獎金(⭕️),扣全勤獎金(❌)
按《 #勞基法》第22條、26條,工資係受全額給付之保障,因此🔺只要勞工成就工資請求條件,雇主即有發給勞工工資之義務;惟如前所述,全勤獎金係以全月未遲到早退,作為對價給付之要件,因此,倘勞工未符合成就條件,雇主自無發給(並非扣除)之義務。
然而,要注意的是,勞工係受「#基本工資之保障」,而基本工資即單純以工時作為對價,因此倘勞工全月在職並以月薪制計薪,即每月不得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之工資(23,800元)。
由於全勤獎金係基本工資外之額外發給,因此並非「扣減」、「扣除」之概念,而是「不發給」之概念,也因此,#全勤獎金並不能含在基本工資內 喔!!
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