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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適任的員工,雇主能不能開除他呢?如果開除,雇主須不須要給付資遣費呢?|德益法律事務所

至於雇主須不須要給付資遣費,也端視雇主是以勞基法的哪種規定來解雇員工:
依照 #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再參照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1、2項「(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第2項)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所以,如果雇主依照的是勞基法第11條各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則不僅須要給予預告期間,亦須要給付資遣費,而資遣費的數額則依照勞退條例施行前後,有不同的給付標準;反之,如果雇主是依照勞基法第12條各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則毋庸為資遣費的給付,也不須要給予預告期間。

 

小結:
在雇主遇到不適任的員工時,是可以解雇的!不過,如果員工的不適任是對於工作內容無法勝任而遭開除,這時候雇主必須遵守勞基法的規定,給予資遣費;在員工如果是有重大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情形下,雇主的開除,才不需要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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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益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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