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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人員的勞動權益|小賀老師
百貨公司的罰則琳瑯滿目,例如(遲到)沒參加早會、空櫃被抓到等,有些百貨公司就罰蠻大的。
不過簽約是百貨公司與廠商簽約,因此百貨公司開罰的對象應是廠商;但有時會遇到櫃哥櫃姐不想讓公司知道、或是公司教育訓練很成功──於是有被開單就鼻子摸摸自己繳掉。
常見的另一種情形是,廠商被開單繳款後,從與罰單有關的櫃哥櫃姐薪水中扣除。
這會踩到兩條勞基法條文:第22條2項(輕)與第26條(重)
此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1)是否已釐清責任(並做成書面紀錄)以符合比例原則,以及
(2)是否經員工同意由薪資中扣取。
但光跟員工釐清責任這段恐怕就有爭議,即便勞資都ok也不代表勞檢同意未違反前述兩條之一;
因此實務上會建議繞過有爭議的部分,採取以下作法:
一、釐清完責任後,薪資仍全額給付,責任賠付由員工另行以現金/轉帳支付
二、一樣是釐清完責任後,薪資仍全額給付,責任賠付從該員工之考核獎金、或年獎/紅利等非工資科目減發之。
要避免就業歧視,雇主一定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避開「不得」事項!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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