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三分鐘掌握勞保高薪低報的法律責任|厝邊好律師
※勞保高薪低報的法律責任三:行政處罰(罰鍰)
誠如前述,投保級距經常與各項政府開辦之保險、退休制度存在關聯,相關保險制度之設置又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利,因此也會具備「強制性」。
如果公司或雇主這時候「高薪低報」,將會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罰鍰),而且各自保險等制度目的不同,違法的後果可能也會一併處罰。
因此故意將勞工保險高薪低報的後果未必輕微,甚至可能重創公司的營運。
相關行政處罰的法條依據如左: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前段: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前段: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發現雇主存在勞保高薪低報的違法,該如何檢舉或申訴?
員工如果發現雇主有將員工勞保高薪低報、以多報少的情況而嚴重侵害自己的勞動權益時,相對應的政府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因此如果公司(事業單位)發生勞保高薪低報或以多報少的時候,勞工便可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訴與檢舉。
提出申訴與檢舉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提供公司(被檢舉的單位)正確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公司電話等基本資料。
2.檢附自己在職期間出勤資料、薪資明細等資料。
3.以書面記載、敘明公司違法發生的事情經過、地點、情況等。
4.記載檢舉人自己的姓名、聯絡方式、身分證號、年籍資料等,讓勞工保險局方便聯繫。
至於實際上檢舉時,其實也可以委請律師幫忙整理及撰寫資料,請律師以律師名義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
按照經驗,勞工保險局如果收到律師函,便也會以正式函文函覆律師相關的處置結果。
總之,雇主或公司如果浮濫地「以多報少」、「高薪低報」,將可能面臨著判刑、賠償、罰鍰的風險,
因此好律師在此提醒公司或雇主們,在這方面一定要奉公守法。
如果勞工想要查詢自己的投保狀況,可以前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臨櫃查詢、查詢時則需要攜帶證件以便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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