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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該取消了嗎?|菲大專欄

全勤獎金該取消了嗎?|菲大專欄-HR

 

每家公司都有薪資結構制度,本薪/底薪、主管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等,然每一個薪資項目都有其管理目的,期使不同職務、不同工作表現的員工,能有一套核薪的標準和依據。薪酬制度設計與實施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到合情合理!

 

全勤獎金的管理目的

首先談談為何會設立「全勤獎金」?員工請假會影響其工作,需要有人代理,有的工作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很難找到代理人,但又不能限制不讓員工請假,因此公司設立全勤獎金,希望員工少請假,甚至鼓勵不要請假。然一般公司的全勤獎金定義是:請假一天扣500元,二天扣1000元之類,既然名為獎金,其管理目的是「獎勵」不請假,怎麼還要用扣錢的方式呢?

因此建議可以用另一種寫法:凡當月未請假,發給全勤獎金1000元,請假一天發給500元,請假二天以上不發給全勤獎金。這樣的寫法才是名符其實,公司的全勤獎金是一樣的,但比較符合「獎金」的獎勵目的。

 

全勤獎金是工資,不能亂扣

從勞基法的角度,全勤獎金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但實務上通常是公司直接規定的,這也沒甚麼大不了,重點是如何執行。勞基法規定:凡是假日不配合加班及大部分的假別,都不能列為扣發全勤獎金的範圍,只剩下事假和普通傷病假可以。再則,不能因為扣發全勤獎金,而使實領薪資低於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有較低薪員工的公司要特別注意此點)

另外,不管是用「全勤獎金」或是「全勤津貼」,也不管金額是多少,因為是經常性給予的薪資項目,所以就是工資,這點是無庸置疑的。既然全勤獎金是工資項目,因此在實務執行的勞健保投保、加班費、特休補薪、資遣費等,就必須把全勤獎金列入計算。有些公司只用本薪/底薪計算加班費,未將全勤獎金也計算在內,但請假扣薪時又把全勤獎金算進去,這種加少扣多的狀況不但不合理,更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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