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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替兼職人員投保之義務,且勞保可多重投保,不因勞工為兼職而不投保;就業保險縱可由勞工擇一處投保,但雇主仍有確認有否投保之義務|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雇主有替兼職人員投保之義務,且勞保可多重投保,不因勞工為兼職而不投保;就業保險縱可由勞工擇一處投保,但雇主仍有確認有否投保之義務|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社會保險係我國社會安全制度重要之一環,並係我國憲法所揭櫫的國家義務(憲法第155條參照),又我國社會保險係按職業別分立(如:軍、公教、勞、農保;未就職勞工則為國保),因此當勞工投入勞動市場就業、提供勞務,即取得勞工身分,並有參與#勞工保險之義務。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基上,我國勞工保險之投保義務,係依法課予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進行,故舉凡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轄下勞工於15至65歲以下,且未與前皆條文各款牴觸者,即應由雇主進行投保業務。

此外,與全民健康保險不同,並未限制以唯一單位做為投保單位,因此當勞工擁有多份工作時,各事業單位皆應為勞工進行投保業務喔。


一、投保勞工保險的好處?
社會保險具風險分攤與基本保障的功能,並以維持國民最低生活必要條件為目的,以避免國民因各種事故而導致經濟危機,因此社會保險實則具備有:強制參加、權利義務、精算計費與及危險分擔等性質。

雖然台灣低薪狀況嚴重,每個月還要付多種的勞保費自付額,想必很多勞工朋友都覺得心裡都有些不甘,尤其近來「勞保破產」的消息甚囂塵上,更使得許多人不願投保;不過本會還是要再此強調,社會保險係由國家負責最後責任,因此實無顧慮「破產」之必要,且該勞工保險實為「穩賺不賠」的保險,因此仍請勞工們務必要進行投保,以免因小失大。

我國勞工保險可分為以下二種類:

  • 普通事故保險:包含了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
  • 職業災害保險:包含了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


直言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部分,即係單一保險包辦勞工之「生、老、病、死」;而職業災害保險,則全由雇主負擔,主要係使雇主得以作為勞基法第59條,抵充職災補償義務之用。
本會再次強調,縱然勞工保險並無法完全支應勞工之生活必須,但仍可作為
最低保障之用;投保社會保險不若商務保險,具有較高之給付、理賠水準,然而與之相對的,社會保險之費率之低以及項目之廣,亦非商務保險可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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