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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能告騙人進來做另一份工作的公司嗎?(刑事責任)|晚晴法律事務所

詐欺罪能告騙人進來做另一份工作的公司嗎?(刑事責任)|晚晴法律事務所-HR

 

「聽說妳最近換新工作了?在新公司待得如何啊?」
「唉……別說了!那
公司根本是騙人啊!」
「騙人的?」
「對啊!一開始說得很好聽,只是簡單的行政工作……」
「結果不是嗎?」
「進去才說行政沒缺,要我先去做業務推銷商品,等有缺再把我調回來。」
「咦?沒缺還在
人力銀行開行政職缺嗎?」
「對啊!一定是業務沒人要做才故意把人騙進去的,以後也一定不可能調回行政。」

相信不少朋友都有這樣的經驗,原本以為終於得到一份理想的工作,進公司後才知道根本不像自己想得那麼順利。雖然說一家公司是由很多員工集合而成,大家一起互相幫助是再正常不過的事。甚至有些主管會請私人助理幫忙處理「公司以外的事務」,筆者有個朋友就曾經表示過自己有替主管的兒子將忘在家裡的便當盒送到學校的經驗。

偶爾一兩次其實大家都不太會在意(而且老闆的話本來就該聽)。但如果長久下來,工作內容都和當時面試時說的不一樣,原本是去應徵產品設計師,最後卻變成客服人員,說好的產品設計完全沒接觸到。甚至在外面被問到做甚麼工作時都答不上來,這樣的工作型態恐怕不是每個人都樂見的。

 

可以向雇主提告詐欺罪嗎?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的構成要件:
① 基於欺騙的意圖故意傳達錯誤資訊
② 使人陷於錯誤
③ 因詐術處分財產
④ 產生財產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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