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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班」的重點!|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有關「加班」的重點!|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在現行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工時推定」下,工作時間的認定與紀錄事關重要,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需求,則更是如此喔!!

 

所以,今天提一些有關「加班」的重點,分享給大家吧。


【1】加班並非勞資雙方同意即可,按勞基法第32條之規範,若雇主未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利,縱使勞工同意加班,亦屬於程序違法;此外,勞資會議若未對此權利予以期間限制,則雇主之加班權即無適用期限。

 

【2】當雇主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利後,仍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才可以進行加班。

 

【3】前揭同意,並非每次加班前皆要取得,而是事先「概括性」同意即可,簡單說,勞動契約締結時取得同意即可,此後勞工即有服從雇主命令加班之義務。

 

【4】不過,依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仍可拒絕加班,此時雇主如果強迫加班,即有違法之虞。


 
【5】所謂加班,即勞工於「正常工時」外繼續提供勞務,類型共有「延長工時」(勞基法24條1項)、「休息日出勤」(勞基法24條2項)、「休假日出勤」(勞基法39條)與例假日出勤(勞基法40條),各自都有不同給付費率喔!建議於薪資單中,應分立紀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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