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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班」的重點!|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6】加班係屬於「雇主發動」,故原則上「自主加班」應該是不被接受的;但先決條件是雇主有建構並落實「加班申請制」與「異常滯留確認機制」。
【7】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為了減少行政成本,而將加班費直接內含於工資,尚非不可,但仍應清楚約定本薪、加班費與加班時數,以資推算(實務操作請務必注意,以免違法)。
【8】加班換補休,應由勞資雙方合意才可以進行,所謂合意,包含同意補休及補休日的選擇,倘雇主不同意勞工選擇之補休期日,則仍不得補休。
【9】補休期限,以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為限,並非無限延長;倘逾期未休畢,則按先進先出的模式結清補休時數。
【10】46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屬於免稅項目;不過,如果公司是以定額給付加班費(如第【7】點),則沒有免稅額度。
【11】加班費應併入工資計算,故會連帶影響資遣費、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因此還是不要太過度使勞工加班吧~
此外,還是要提醒勞資雙方,「賺錢有數,性命要顧」,健康才是生命中最重要的財富。
勞工縱使有經濟壓力,也還是要量力而為,若不小心因疲勞而發生事故,得不償失;而雇主則務必小心,許多職業災害往往都是肇因於工作疲勞,因此適當的工作安排,盡量減少勞工加班,縱有加班也應該依法給予休息或加班費,此方為長久經營之正道。
『曹新南專欄』四種加班費計算方式
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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