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法律百科
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
以上是較常使用的申訴管道,而申訴勞工往往常擔心的,是申訴公司時自己的身分是否會被保密?承辦人會不會把申訴人的個人資料洩密給公司知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及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5],除了一些特定的情形外,對於申訴的資料都要予以保密,如果公務員無故洩漏申訴人的資料可能會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6],對於因此受損害的勞工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過去就曾發生過勞動檢查員因為洩漏申訴來源,被廉政署移送到地檢署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偵辦[7],雖然檢察官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但仍然是被認定具有犯罪嫌疑的[8]。
洩漏申訴來源而遭處分的案例,除了勞動檢查員以外,過去也有教育局公務員A應被檢舉人的要求而將檢舉人的姓名、電話洩漏,違反公務員應保密的義務,被法院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9];公務員A洩密的行為除了違反刑法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的保密義務[10],而受記過1次的懲戒處分[11]。所以從上面的案例可以清楚看出,受理申訴的承辦人是不能違法洩密的。
以後如果在職場遇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要申訴的話,不妨試試以上的管道來爭取自己的權益唷。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20),《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4] 部分縣市沒有設勞工局、處,是由其他局處負責勞工行政的業務,如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連江縣政府民政處、嘉義縣社會局……等,所以如果不確定自己所在縣市有無勞工局處,則可以撥打縣市政府的電話確認負責勞工行政業務的局處以後,再轉接至該單位反映。
[5]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I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II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III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IV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V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VI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VII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6條:「
I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二、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
II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前項所定保密之資訊,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6]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I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I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7] 法務部廉政署(n.d.),《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檢查員劉○○辦理益○公司違反勞基法案涉嫌洩密」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
[8] 職權不起訴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綜合考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等因素之後,認為不起訴比較為適當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參照。
[10]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1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鑑字第8320號公懲議決書參照。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