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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離職之契約終止日,應為最後工作日之效力為何?|簡文成專欄

4.此外,就預告之法律性質通說認為係附始期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必於期限屆至時始生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


5.再者,勞工自請離職,亦為我國憲法第22條所定自由權之ㄧ環,則雇主於工作規則中限制勞工離職之勞動契約終止日應為最後工作日,厥為無效,亦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勞小上字第9號判決:「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既已就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為強制規定,自不許雇主自行訂立低於該勞動條件之工作規則,否則,依同法第71條之規定,該違反部分,無效。本件被上訴人訂立之請假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關於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於每年寒暑假期間為之之限制,既與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強制規定相違,自屬無效。」可參。


6.末者,勞工向雇主為預告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於預告期間屆滿前,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與平常無異,如預告期間末日為例假日時,基於同法第39條規定例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是雇主應計給勞工該例假日工資,不得僅計至最後工作日,而如前所述,勞工自請離職為自由權之ㄧ環,勞工指定例假日為勞動契約終止日,亦與誠信原則無違。


7.今早閱讀費迪南.馮.席拉赫大作《ㄧ個明亮的人,如何能理解黑暗?》時,對蔡慶樺先生推薦序裡的ㄧ段話深有所感:「什麼是惡?德國思想史ㄧ直試著為這個問題找到答案,例如康德在《論人性中的根本惡》論文中,便點出人類天性中的「為惡的傾向」;ㄧ九四五年後,這更已不是德國人可以擱下的問題,後世德國人之認同形成過程,有義務思考納粹與大屠殺歷史,也包括探問惡的現象與本質。...馮.席拉赫少年時期就讀的寄宿學校中,教授他拉丁文與希臘文的神父,在面對因無知而殘殺動物、既疲倦又羞愧的少年時說:「ㄧ個人只需要三種品德:勇敢、堅強和溫柔-勇敢地動手去做,堅強地忍受失敗,並且溫柔地對待別人。」ㄧ個明亮的人,如何能理解黑暗?或者,如何避免走入黑暗?我們需要更勇敢、更堅強、也更溫柔。」也提醒自己如為雇主時,是否會「為惡」限制勞工離職之勞動契約終止日僅得為最後工作日?是否會因區區休息日及休息日兩天工資就讓自己輕易「為惡」?無法「溫柔地對待勞工朋友」?而要避免自己為各種形式的惡,唯有時時保持清醒的意識「覺察」「看見」自己的思維模式、行為模式、反應模式與情感模式,並勇於改變,這或許是ㄧ生的功課、練習與修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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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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