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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跟老闆要求工資明細、出勤紀錄、服務證明,老闆不能拒絕!!

表格裡所列的,都有法條依據,都有附是哪個條文。

基是指《勞動基準法》,基細是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只要法條裡有「應」這個字的,就是一定要做的事,沒做就是違法。

 

『曹新南專欄』跟老闆要求工資明細、出勤紀錄、服務證明,老闆不能拒絕!!-HR

#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服務證明書」的用途,一般是找下個工作,或是準備一些考試時,可能會要求檢附。

通常就是記載任職期間、部門、職稱或負責項目等等,要寫哪些項目法無明文。

 

但是,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之事項!!

以往碰過有些雇主對勞工反感,故意在上面註記「此人工作態度差、建議不要錄用此人」等敘述,不利勞工找下個工作,這在很多法院的判決都已確認雇主這樣是違法的。

 

判決實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雇主於離職證明書中記載:「自100年1月13日起未請假亦未到班,本公司於100年1月28日通知終止勞動契約。」,法院認為這樣的記載不利於勞工謀求新職而違法。判決網址 :

https://bit.ly/2RlJADr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也就是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因素而離職的,雇主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目的就是可以依法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或參與職業訓練。

 

若是自願離職,就是跟公司請求「服務證明書」;而若是符合非自願離職資格,建議大家同時要求「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為用途不同。而且建議離職同時就直接申請,避免離職很久後再回公司要,有的公司程序相對繁瑣。若是已經撕破臉離開的,大概也不會想回去。

 

不過以往人資經驗,也遇過同一個人多次跟公司要求服務證明書的,這部分個人以為,依法仍不得拒絕,但超過一份以上,應可以要求工本費的方式來處理,畢竟有的公司相關的作業程序、用印流程等等也是要耗時處理,大家申請到也盡量妥善保存,雙方都免麻煩。可參:

【簡文成專欄】服務證明書可否限制申請次數和工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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