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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跟老闆要求工資明細、出勤紀錄、服務證明,老闆不能拒絕!!
#工資明細與出勤記錄:
許多人可能在職的時候被老闆凹,離職後才向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請求之前老闆未付或少付的工資、加班費或其他費用。因此,證據很重要,這個工資明細與出勤記錄,就是必備的證物。
#請求權時效
「工資」、「加班費」及「未休特休工資」的請求權,這些給付屬於「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請求權是五年。
「資遣費」之請求權,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27日 (84)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規定為15年。
「退休金」之請求權,依勞基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五年。
不過,時間拖越久其實越不利,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盡早提出請求。因此,這些證明文書,就盡量每間公司都先申請起來,或許你現在不知道被凹,但是以後知道了,手上又有資料,在請求期間內都可以趕快進行。
圖表原始出處 :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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