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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工時篇—從疫情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沈以軒專欄

三、疫情以外,如何適用?

先來看看主管機關對於「事變」與「突發事件」的定義:

●事變:「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

●突發事件:「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即使是突發性的生產機械故障,主管機關都曾函釋表示未必能被認定為「突發事件」(因可能屬「可預知」、或沒有緊急處理的必要)。由此可知,必須是「無法預知且足以嚴重影響企業營運的重大事件」,才有機會符合定義而合法出勤。而由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須有通報/核備程序,一旦無法被認可符合上述定義,即屬違法出勤。因此若對符合定義程度不是十分肯定,強烈建議要採用之前,先向所屬地方主管機關徵詢,以降低違法風險。

 

四、天然災害出勤

主管機關未針對天災加以定義、或特定出天災之「程度」,除了因為天災類型較容易理解外,主要仍須視天災對企業經營的實際影響程度判斷。特別提醒:此處的「天災」出勤,是以緊急應變與救災為目的、而且是針對「延長工時」、「例假」、「休假日」的出勤規定;與「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照常出勤」不同。若為後者,應回到「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規定,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

 

五、宇恒叮嚀

主管機關將新冠肺炎認定為「重大傳染病」,固然對製造業、服務業開了一扇例外之門,可以度過疫情影響與重建期間。然而「鬆綁」、「突破」所需付出的代價相當大,倘企業對相關規定不熟悉,則仍有可能如同上述新北市口罩國家隊一般,在鬆綁之下仍誤觸法令而受罰。強烈建議雇主及人資夥伴們,勿因媒體報導「全面鬆綁」就輕易採用,務必了解相關規定後,秉持「非不得已不要用,要用就要遵守規定」原則,以免受疫情影響之餘,再因違法受罰而雪上加霜。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工時篇—從疫情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沈以軒專欄-HR

天然災害出勤工資給付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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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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