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被資遣了,可以跟老闆討這些...
前情提要
『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
前一篇有關解僱與離職部分,後面延續了一些討論,所以這裡整理的一個表 :
先提一下,這裡所講的,主要是被雇主資遣的狀況,被開除或是自請離職不在此文範圍。
#資遣合法性
首先,資遣是否合法,可以參考上一篇的說明,雇主要資遣勞工,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條款,還是有不少雇主以及勞工,認為給錢就算是資遣了。其實若是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的規定,就算給錢,還是違法解僱。不過實務上,許多勞工基於現實考量,大概拿了錢就比較不會再爭執是否非法解僱,進而去和雇主打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了。
#預告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任職三個月以內,並無預告期的規定,但還是要計算資遣費的。
#預告期的算法
依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也就是說,假設任職一年半,預告期應該有20天,公司今天通知,要從明天起算第一天,算到第20天為上班最後一天。
#預告期間每七天有兩天謀職假
預告期間,除了仍然每七日有一例一休兩日不用出勤外,另外這每七日還可以有兩天的謀職假,而且這兩天是要給全薪的。
至於不足七日的部分,因為已經算是下一個七日了,所以仍然是要有兩天謀職假,當然如果最後幾天只剩一個工作日,當然最多就只能請一天謀職假了。
可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當然,若是沒有請假,就是正常出勤,是沒有再另補謀職假的工資的。
#預告期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三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簡單說,假設預告期20天,剛好到月底,但是公司希望你明天開始就不要來了,那麼除了資遣費之外,雇主要另外付你從明天到月底20天的薪水,也就是後面直接買斷。
所以如果雇主直接請勞工離開,有給預告工資,這樣就沒有每七天中有兩天的謀職假了,因為這些已經包含在預告工資裡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了。
反之,若是雇主要求勞工做到月底,薪水也是給到月底,那麼就沒有另外再發預告工資了。
#資遣費或特休未休天數算法
可以參考這裡面提供的勞動部試算系統,基本上還蠻精準的。
『曹新南專欄』實用工具 資遣費、特休天數、違法雇主等查詢系統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服務證明書」
可以要求雇主兩種都同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請領失業給付用的,失業給付可以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申請,可以按月領取投保薪資6成的失業給付,作為再找工作這段期間的經濟所需。
除了失業給付最長6個月之外,另還有職訓生活津貼也是最長6個月,還有上述兩項津貼請領期間的全民健康保險自負額補助,很重要別輕忽。
不過失業給付必須要就業保險投保一年以上才有,所以雇主有沒有依規定投保就業保險很重要。
「服務證明書」可做為找下一個工作或是參加考試等用途,雇主不能在上面加註對找下一個工作不利的說明。
這部分可以參考這一篇 :
#有關預告期、預告工資及謀職假的幾個誤解
最近碰到幾個狀況,也跟大家分享一下 :
Q1 : 勞工依預告期離職同時要求預告工資?
A : 這是不行的喔。
假設雇主依勞基法合法資遣,並預告1個月(舉例)後離職,勞工也1個月後準時離職,這時就沒有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是用在當雇主要資遣勞工,請勞工立即離職,而不是再多做1個月,那麼就要另給這1個月的工資,做為預告工資。
所以若是雇主沒請勞工立即離職,就沒有這個預告工資。
(1個月是舉例,實際上要依勞工任職期間有不同的預告期)
Q2 : 勞工拿了預告工資提早離職,是否該補每周二日謀職假工資?
A : 並沒有。
若是做到預告的離職日,例如是1個月後,這時是可以每週有兩天有薪的謀職假。
但是,若是直接拿了預告工資,不用再上一個月的班,雙方勞動契約已經終止,自然就沒有要請謀職假的問題了。
Q3 : 若是沒請每週兩日的謀職假,是否應補發兩日的加班費?
A : 這也沒有喔。
謀職假當然就是有找工作需求的時候申請,公司應給有薪假,但是若沒去找工作,沒有請假,該日就仍然是正常上班日,不算加班。
例如婚假喪假公假等都是有薪假,這也是有具體事由而提出,總不會沒結婚有上班,然後要求雇主要給婚假的錢對吧。
上述狀況,若雇主願意優給勞工當然可以,但雇主沒給本身是合法合理的。
圖文原始出處
是勞工能力不能勝任,為甚麼雇主還付資遣費?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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