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被資遣了,可以跟老闆討這些...
前情提要
『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
前一篇有關解僱與離職部分,後面延續了一些討論,所以這裡整理的一個表 :
先提一下,這裡所講的,主要是被雇主資遣的狀況,被開除或是自請離職不在此文範圍。
#資遣合法性
首先,資遣是否合法,可以參考上一篇的說明,雇主要資遣勞工,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條款,還是有不少雇主以及勞工,認為給錢就算是資遣了。其實若是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的規定,就算給錢,還是違法解僱。不過實務上,許多勞工基於現實考量,大概拿了錢就比較不會再爭執是否非法解僱,進而去和雇主打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了。
#預告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任職三個月以內,並無預告期的規定,但還是要計算資遣費的。
#預告期的算法
依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也就是說,假設任職一年半,預告期應該有20天,公司今天通知,要從明天起算第一天,算到第20天為上班最後一天。
#預告期間每七天有兩天謀職假
預告期間,除了仍然每七日有一例一休兩日不用出勤外,另外這每七日還可以有兩天的謀職假,而且這兩天是要給全薪的。
至於不足七日的部分,因為已經算是下一個七日了,所以仍然是要有兩天謀職假,當然如果最後幾天只剩一個工作日,當然最多就只能請一天謀職假了。
可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當然,若是沒有請假,就是正常出勤,是沒有再另補謀職假的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