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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被資遣了,可以跟老闆討這些...

#預告期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三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簡單說,假設預告期20天,剛好到月底,但是公司希望你明天開始就不要來了,那麼除了資遣費之外,雇主要另外付你從明天到月底20天的薪水,也就是後面直接買斷。

所以如果雇主直接請勞工離開,有給預告工資,這樣就沒有每七天中有兩天的謀職假了,因為這些已經包含在預告工資裡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了。

反之,若是雇主要求勞工做到月底,薪水也是給到月底,那麼就沒有另外再發預告工資了。

 

#資遣費或特休未休天數算法

可以參考這裡面提供的勞動部試算系統,基本上還蠻精準的。

『曹新南專欄』實用工具 資遣費、特休天數、違法雇主等查詢系統​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服務證明書」

可以要求雇主兩種都同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請領失業給付用的,失業給付可以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申請,可以按月領取投保薪資6成的失業給付,作為再找工作這段期間的經濟所需。

除了失業給付最長6個月之外,另還有職訓生活津貼也是最長6個月,還有上述兩項津貼請領期間的全民健康保險自負額補助,很重要別輕忽。

不過失業給付必須要就業保險投保一年以上才有,所以雇主有沒有依規定投保就業保險很重要。

「服務證明書」可做為找下一個工作或是參加考試等用途,雇主不能在上面加註對找下一個工作不利的說明。

 

這部分可以參考這一篇 :

#有關預告期、預告工資及謀職假的幾個誤解

最近碰到幾個狀況,也跟大家分享一下 :

Q1 : 勞工依預告期離職同時要求預告工資?

A : 這是不行的喔。

假設雇主依勞基法合法資遣,並預告1個月(舉例)後離職,勞工也1個月後準時離職,這時就沒有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是用在當雇主要資遣勞工,請勞工立即離職,而不是再多做1個月,那麼就要另給這1個月的工資,做為預告工資。

所以若是雇主沒請勞工立即離職,就沒有這個預告工資。

(1個月是舉例,實際上要依勞工任職期間有不同的預告期)

 

Q2 : 勞工拿了預告工資提早離職,是否該補每周二日謀職假工資?

A : 並沒有。

若是做到預告的離職日,例如是1個月後,這時是可以每週有兩天有薪的謀職假。

但是,若是直接拿了預告工資,不用再上一個月的班,雙方勞動契約已經終止,自然就沒有要請謀職假的問題了。

 

Q3 : 若是沒請每週兩日的謀職假,是否應補發兩日的加班費?

A : 這也沒有喔。

謀職假當然就是有找工作需求的時候申請,公司應給有薪假,但是若沒去找工作,沒有請假,該日就仍然是正常上班日,不算加班。

例如婚假喪假公假等都是有薪假,這也是有具體事由而提出,總不會沒結婚有上班,然後要求雇主要給婚假的錢對吧。

上述狀況,若雇主願意優給勞工當然可以,但雇主沒給本身是合法合理的。

 

圖文原始出處

『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曹新南專欄』被資遣了,可以跟老闆討這些...-HR

是勞工能力不能勝任,為甚麼雇主還付資遣費?

被迫簽自願離職 - 勞工如何救濟?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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