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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員如果長期沒有達到銀行要求的績效,銀行可否將之解僱?|萬狀通-legal885
3.而在上面這則最高法院的案例中,有兩位銀行行員,長期以來被銀行要求就「個人信貸及協銷點數」「轉介理財手續費收入」、「櫃員證照持有達成率」這些項目要達到最低標準,但這兩位行員在資遣前,工作內容一直是內勤作業人員(會計業務、櫃檯收付、服務專員等),而非外勤業務人員,為何要扛起銀行的業務績效?最高法院因此感到疑惑,況且法條明文是:「確不能勝任其工作」,若行員之內勤工作沒問題,額外之業務績效負擔未達標,能否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事由,最高法院認為應該持保留態度,而要求原審應該再詳加調查。
4.簡單來說:
行員本來工作是內勤,銀行用外勤業務績效要求行員必須達標,無法達成就開除,這樣並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主管考績亂打,員工可以抗辯喔!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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