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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常見的解僱手法、誤解、爭議
#雇主端
1、先要人離職,再來想理由。
2、認為只要給資遣費,就合法。(曾翔舉例:擅自偷取安全帽,放置1000元 )
3、管理上的因人而異,同一事由,不同員工,結果不同。
4、主觀上的能為而不為,應以11條5款資遣,卻以12條違反勞動契約解僱。
5、簽悔過書,要求未改善同意自請離職。
6、到職時先簽若試用期未過,自請離職。
7、先懲處,調職降薪,逼自請離職。
8、正職改部分工時,減班逼自請離職。
#勞工端
1、認為只要雇主請人走就要付資遣費,其實要看事由。
2、若是被資遣,預告期間沒請謀職假,公司就應折發工資,其實不用。
3、已拿了預告期工資,還要謀職假工資,其實也沒有。
4、勞工不遵守預告期規定直接離職,反正沒有罰則。
5、可不可以不用交接就走人?
6、不接受調職,爭執不符合調動五原則,不報到,雇主以曠職三日解僱。
7、認為公司違法,勞基法第14條寫不經預告,所以直接不出勤,再討資遣費。但對於公司是否違法尚未確認,公司再以勞基法12條連續曠職三日解僱。
『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
「解僱保護制度」-預告期間:論預告期之起訖日、預告工資以及勞工終止契約得否要求預告工資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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